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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7:26:19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钱财还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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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XX年X月份原告小明(化名)与被告小莉(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XX年X月,原告发现被告同时还跟另外一名男性交往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为其买辆宝马才可以只跟原告恋爱交往。由于原告是本着为了和被告能够结婚的目的而交往,同时由于经济条件受限,所以为被告付了宝马车的首付款X元(包括201X年X月X日POS机刷卡付车款定金X元,201X年X月X日微信转账X元购买车X险,同日POS机刷卡再付车款X元,同日向被告微信转账X元用于购买该车的X险,同年X月X日POS机刷卡缴纳税费X元)。被告当月提出和原告分手,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购车时原告所付的钱款,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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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小明的委托后,指派王其森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作了全面梳理,了解双方的感情状态,为了帮助他们化解分歧,减少矛盾,积极沟通交流,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态度。对方的态度比较坚决,导致无法协商,代理人便针对性地制定办案方案。为了调取证据,代理人立即到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收到调查令后当天赶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某宝马4S店、某保险公司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加上其他的证据充实完善了证据链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70%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感情一般较好,通常互相有经济往来,以此表达爱意。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区别,赠与者往往不是单纯为了取悦对方,其真实意图往往是为了顺利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家用电器、首饰等属于日常生活一部分且价值不大的财物往来,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大额财物往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是否应予返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防止以金钱为诱饵,玩弄对方感情后再借法律名义要求返还,也要防止以恋爱为名占有他人钱财,一定要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有些案件看似相似,实则有很大差别,甚至判决结果完全相反。这就需要代理人全面了解案情,庭前做好多种预案准备,以应对对方在庭审中可能举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引起的案件走向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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