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师某在被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了受益人,保险期间自2022年*月*日0时起至2023年*月*日24时止,意外伤害保险身故金额为*万元。2022年10月11日,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客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师某近亲属依据保险合同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万元,某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无证驾驶属免赔情形,拒绝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如属免责事由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陈瑞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了解到整体案件情况后,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诸多案例,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拟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即师某所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基础。被保险人师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某保险贵公司呢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 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对某保险公司拟预先拟定的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有提醒师某注意并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陈瑞景律师多次与某保险公司沟通调解,最终在诉前调阶段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保险金,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不可能变成可能,把可能变成事实。
结束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请。
陈瑞景律师,法学本科,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先后办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主要业务范围:交通事故,离婚婚姻家庭类,债权债权类、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尤其擅长交通事故案件,担任多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供稿|陈瑞景
编辑|张孟茹
审核|苏远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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