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上半年我所刘建勇律师在代理的两起刑事案件工作中,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在卷宗材料中仔细寻找对当事人有利证据,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刘建勇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对当事人不起诉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建勇律在这两起不起诉案件中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2023年2月份某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本文不提及具体罪名),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委托了刘建勇律师,刘建勇律师坚持全流程辩护,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且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指导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建勇律师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调阅卷宗材料,又发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证据,结合侦查阶段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其它减轻处罚情节,刘建勇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附条件不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2023年3月份一名当事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委托刘建勇律师担任辩护人,刘建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调阅案件卷宗,对关键证据视频录像进行仔细观看,由于视频长达5个多小时,刘建勇律师在观看录像时坚持不快进,发现疑点反复观看,最终找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证据,刚开始与检官沟通的结果是当事人如果认罪认罚的话,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但是刘建勇律师认为当事人有可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将视频录像中的关键细节注明时间节点,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检察院,在承办检察官认真研究后,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采纳了刘建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刘建勇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秉承认真负责,不放过任何细节,坚持程序公正,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只要有合理怀疑就会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刑事案件真正做到即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既要程序公正又要实体公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刘建勇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监事,汶上县爱国拥军协会普法教育高级讲师,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刘建勇律师曾经服役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退役后取得法学本科文凭,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入职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民间借贷、人身侵权、婚姻家庭、建设工程等案件,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刘建勇律师秉承“守正义、心向党”的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坚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刘建勇律师追求的目标。
供稿|刘建勇
编辑|张孟茹
审核|苏远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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