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潘兴峰、张恒硕(实习)律师成功辩护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取得“存疑不起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辩护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份石某甲出于补贴家用目的,了解到石某乙有从山上捕获的鸟类,就从石某乙处先后购买了多种鸟类在花鸟鱼市场出卖,被森林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经委托鉴定涉案的野生鸟类为“三有”保护动物,认定石某甲、石某乙以获利目的非法猎取,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石某甲委托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的潘兴峰、张恒硕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均已经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也建议使用速裁程序。但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不足以证实石某甲构成犯罪,达不到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的入罪条件。针对此辩点,辩护人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及现有证据的证明力等方面书写了对石某甲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提交了检察机关。
案件结果
经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在证据效力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在经过退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部分证据材料之后,辩护人仍然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经过检委会讨论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对石某甲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决定。
律师普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一般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在违法后想当然的认为也构成了犯罪,根据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为获得从宽处理事发后极易认罪认罚,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及辩护律师认真对待,仔细甄别,对全案进行研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律师简历
潘兴峰律师,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刑事团队负责人。2006年从事律师工作成功代理多起案件,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实战经验,2013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尽责,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期间从事刑法学方向研究,毕业论文《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改正”要件研究》获得优秀论文称号,对刑事案件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实习期间参与办理了多起建筑工程领域的典型案件,擅长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以丰富的专业知识、精准独到的处理方式、细致耐心的办案态度,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供稿|潘兴峰
编辑|张孟茹
审核|苏远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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