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W先生收购了一辆来路不明的车辆。车主以车被盗窃报警,济宁市某公安局予以立案。带着焦虑,W先生来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他向王其森律师诉说了心里的委屈和恐惧。经初步分析,该案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但毕竟只是听当事人陈述,详细案情还需要全面掌握后才能进一步分析。W先生决定委托王其森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辩护人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第二天,辩护人陪同W先生去公安机关与办案警察交流法律意见,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虽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未采纳辩护人建议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观点。
四个月后,该案被移送起诉到检察机关。检察官通知W先生第二天要到达检察机关。辩护人和W先生一同来到检察机关后,把辩护意见当面交给了承办人,详细说明了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在2015年第17期刊载《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行为犯。虽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为达到5000元以上,但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了如下修改:自2021年4月15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也就是说按照数额入罪的方式已经不存在法律依据。因此,即便W先生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按照不构成犯罪处理。”
后经多次沟通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2022年6月8日,辩护人和W先生及其村委会人员一同来到检察机关检察宣告庭,当庭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该案顺利办结,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自办所以来,始终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执业理念,严格要求每一位执业律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王其森律师在此提醒,不是什么产品都可以买的,一定要购买有合法来源的产品,以免构成违法犯罪。遇到刑事案件后,及时联系律师,尽早获得法律帮助!
专利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主要通过资产转移和真实销售进行,因此风险隔离的程度以及有效性判断必须建立在对资产转移和真实销售的判断上。
查看详情
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行为的抢劫是普通抢劫罪的一种犯罪类型。该类型的犯罪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他人的人身权两种犯罪客体,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暴力犯罪。但就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主要有:对盗窃这一前行为应如何理解、对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后行为的理解,以及如何理解盗窃行为与后使用的暴力行为的关系,盗窃后使用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目的、动机等。本文主要是对前行的盗窃行为是否应构成犯罪才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查看详情
在当前民事诉讼中送达主要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其中公告送达又是这几种送达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最大发挥公告送达的作用,完善其缺陷至关重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