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当事人的父亲共有兄弟姊妹六人,其父1997年去世,其祖父母在其父去世后相继去世,留下住房一套。当事人2020年才发现其父的兄弟姐妹于2012年瞒着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做了遗产继承公证,隐瞒其父去世真相,骗取《公证书》后,将房子过户到其小姑名下,并且已经转卖给案外人。
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的思路是申请公证处复查,撤销《公证书》,然后提起代位继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分得自己应有的继承份额。我们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调取当事人父亲兄弟姐妹在公证处的虚假陈述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立案后及时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最终法院判决其小姑给付当事人继承款9万多元。
适用法律:
原《继承法》第十一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现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继承公证书遗漏了当事人的父亲,剥夺了当事人的代位继承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指导当事人申请复查,并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最终公证处经过调查撤销了公证书,撤销公证书只是第一步,在后期的法院立案、庭审中,又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分得遗产,正确的诉讼思路能够使当事人少走弯路,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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