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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10:27:16
紧扣法律,依法辩护,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田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并侦查机关最终撤案)

紧扣法律,依法辩护,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田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并侦查机关最终撤案)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系刚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学生,与女同学存在恋爱关系,在一次特殊情形下偶尔发生了性行为,后经调查该女同学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而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的潘兴峰律师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认为本案依法可以不构成犯罪,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辩护意见并取保候审意见,在侦查机关坚持提请批捕后,辩护人又向检察机关了提交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

二、律师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其亲属委托本律师为田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田某某,现辩护人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田某某不构成强奸犯罪,依法不应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田某某供述事发时其与被害人均是在校初中学生,二人系恋爱关系,在被害人因与父母吵架不能回家居住后联系了田某某,田某某又联系了同学,从而在同学家借宿了一晚,双方才发生了性关系,且都是自愿行为。同时根据田某某供述事发时间为2017年11或12月份,而田某某出生于2003年1月18日,当时的田某某仅仅是个年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对自己当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并不清楚违不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田某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主观上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请检察机关依法核实本案全部情节,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原则依法不予对田某某进行批捕。

其次,如果贵院经过核实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构成犯罪,请考虑其具有的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不继续羁押,可以对其不予批捕,改为取保候审:

1、田某某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系初次犯罪,没有任何前科,且是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较好,能够团结同学,学习成绩良好,在此之前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整个案件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及辩护人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他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比较好。

3、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田某某供述其母亲在接到学校老师电话后,就带着田某某去派出所接受了讯问,根据认定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田某某应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为自首。

4田某某身体状况不佳,心率过缓,并经医院的诊断治疗,一定程度上田某某仍然需要观察治疗,看守所医疗条件不一定适合田某某的病情。

5、田某某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其母亲及姐姐及其他近亲属均能作为监护人,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护。再加上田某某居住在邹城市区,所在社区应该具有比较完善的帮教措施。

6、另外在辩护人会见时询问了田某某在被拘留之前是否了解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律知识,田某某回答“没有人教过其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学校没有,老师没有,家长没有,也没有见过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课本上也没有相关的知识”,可见田某某在此之前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涉嫌犯罪的。辩护人认为但就此事而言,社会、学校、家长等等也是存在一定的责任的,现在出了事情,不能全部归咎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分开来。这一情节请贵院充分考虑。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田某某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请贵院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规定依法对田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请贵院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辩护人:潘兴峰律师

                               0一八年三月八日

三、最终结果: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依法不予批捕的相关规定,采纳了辩护人认为的田某某不构成犯罪应依法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未予批捕,侦查机关经过审查最终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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