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崔东梅
郝某自述2019年3月27日凌晨其驾驶机动车途经宁阳县蒋集镇时可能压到人了,要求我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019年4月1日,郝某到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宁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郝某均在事故后逃逸,均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6月4日,郝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未予批捕。
2019年5月5日,受害人亲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了郝某驾驶的机动车,后提起民事诉讼。闫某交通肇事一案审结后,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审理。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郝某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郝某不存在逃逸行为。
宁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结论错误,不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公安及检察机关均没有将郝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其刑事责任,说明郝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有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2019年3月27日,被害人深夜躺在车流密集行驶的省道中央,本身违背客观常识,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郝某驾驶车辆驶过事发地时,没有感受到被害人的存在,故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郝某逃逸,没有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郝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表示满意。
代理人:崔东梅律师 程香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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