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崔东梅
郝某自述2019年3月27日凌晨其驾驶机动车途经宁阳县蒋集镇时可能压到人了,要求我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019年4月1日,郝某到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宁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郝某均在事故后逃逸,均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6月4日,郝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辩护人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认定郝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批捕。
一、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无法认定郝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泰公刑鉴(DNA)字2019030315号鉴定书,认定郝某驾驶车辆上的可疑物没有人体DNA分型数据,另外未检出郝某的车辆有致被害人死亡的痕迹证据。因此,认定郝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二、郝某不存在逃逸行为。
2019年3月27日凌晨,行车视线较差,被害人躺在大车密集行使的路段。郝某驾驶车辆驶过事发地时,根本没有感受到被害人的存在,故不存在逃逸的故意。公安机关认定郝某逃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无法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郝某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使郝某的车辆与被害人有接触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证据确认被害人与郝某的车辆接触前,处于未死亡的状态。公安机关推定被害人未死亡,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郝某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郝某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刑法明文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中认定郝某有罪的证据显著不足,推定郝某构成犯罪违反刑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为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采信,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郝某不予批捕。
宁阳县公安机关仅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闫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郝某未再被列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处理。
辩护律师:崔东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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