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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16:03:54

仲裁法律常识


1、仲裁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因涉及人身依附关系纠纷不能仲裁。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自愿仲裁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仲裁机构如何选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我们济宁市的商事仲裁机构是济宁仲裁委员会。

5、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如何救济?

当事人就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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