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崔东梅
2020年5月7日,济宁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经理找到我,要求我为公司代理一起发生在郓城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济宁运输公司是被告。原告起诉状中要求济宁运输公司等被告赔偿70余万元。经问询闫经理,知悉涉案车辆系挂靠至公司的车辆,实际车主是黄某。代理人及时与法院沟通,告知法院车辆挂靠的事实,并将相应挂靠协议复印件和实际车主的联系方式提交法院。法院查明了有关情况后,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的驾驶员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实际车主及驾驶员均未将发生事故一事告知公司,也未对事故认定提出复核。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认定驾驶员逃逸的事故认定书被法院采信的话,保险公司则免除赔偿责任,无疑则加重了公司的赔付责任。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到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复制了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从材料中分析论证驾驶员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理由。
庭审时,代理人将调取复制的交通事故案卷材料提交至法院,并提供了说理条理清晰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为法院采信。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故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87439.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宁运输公司认为代理人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判决结果满意,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表示非常满意。
济宁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东梅律师 张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