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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5:51:16
刘建勇律师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办案思路

最近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遇到医疗纠纷时怎样处理,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我的案子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那么本文就和大家一起研究一下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医疗纠纷的相关规定。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作出了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运行了16年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基本废除了“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在第二条将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定义为“医疗纠纷”,并详细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流程,仅在第五十五条保留了“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至此,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基本退出了民事诉讼的舞台,限缩至行政处理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只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而发生医疗纠纷时,只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造成了医疗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说到这里,本人认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如果无法与医院达成和解,患者应当第一时间将病例封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目前只要是正规医院,都能在医院的相关设备上第一时间打印病历等相关材料,这将是今后申请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

我们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当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也就是说,我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时,一定要在起诉后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要求鉴定下列项目:(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鉴定项目。

最后大家可能还会有疑问,到底时医疗事故赔偿的多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的多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项目略有差异,总体来说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本人认为如果你想要物质上的赔偿,建议主张医疗过错,提起诉讼并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如果你想要行政机关对医方做出行政处罚,可以向卫健委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由于篇幅有限,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最后祝愿看到本篇文章的朋友都用不上这些规定,身体健康长命百岁,如果遇到相关问题,还是建议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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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勇律师,中共党员,曾经服役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退役后取得法学本科文凭,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入职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2020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系济宁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监事,12348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刘建勇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供稿|刘建勇

编辑|张孟茹

审核|苏远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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