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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2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建筑结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将某建筑主体劳务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设备图纸内相关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工程、砌砖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分包给了张某。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2212008.46元,按照甲公司提供的银行汇款回单,共向张某支付工程款2162135.24元。2020年7月左右,原告李某受被告张某雇佣,在涉案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工资350元/日。2021年2月,李某经与张某结算,尚欠原告工资16945元,张某给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了欠款数额,后经李某催要,张某始终未将工资款支付给李某,李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应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李某被告张某雇佣,在被告甲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从事瓦工工作,经结算,尚欠工资款16945元未支付,被告张某应当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故对原告李某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支付后可依法追偿。法院裁定:一、被告张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16945元。二、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上述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法官说法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整治普遍发生的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欠薪现象,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专门设定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总承包单位的直接清偿责任。本案即符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希望广大雇主按时支付工资,总承包单位尽好监督管理职责,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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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王建成
来源:菏泽中院
编辑:马聪聪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