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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第1076条-1092条对离婚制度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1077条)。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79条第五款)。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第1084条第三款)。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第1088条)。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第1091条)。
以上就是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涉及到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夫妻之间涉及到办理离婚的,还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权进行分割,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向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