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与我所张东坤主任合影留念)
今天上午,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在由点睛网和德衡律师集团联合主办的“律所股权挂牌上市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发表《律师强则国家强》演讲(摘要):江平教授说:“已经算是规模大所的山东德衡律所大胆创新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四板市场股权挂牌的律师所,我以为这其实是在探索怎样把律师做强的一次良好尝试”。
(江平教授在研讨会上发言)
(江平教授发言)
(栾少湖发言)
江平教授指出:“目前国际上在合伙人承担责任上大致有两种制度模式:
一是美国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减轻合伙人的责任——有限责任合伙。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他合伙人不负责任,有利于规模的扩大。我国律师法也已经接受了一些,譬如引入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
二是在资本方面,把律所简单的人合加上资本因素,可能是将来在律师制度创新律所作强的一种模式。目前国际上把资本引进律师事务所是英美法的一种创新,资本的规模扩大,有了资本引进,就应该在合伙制度上加上有限合伙方式。之前在合伙企业法中也没有约定。
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承担有限责任。我们引进资本,有一部分人承担无限责任,以智慧作为出资,资本的比例不超好25%,无限责任的部分要占75%。将来律师业引进资本,不可能资本100%,还必须要有人和性的体现。”
江平教授对律所资本运作也提出了问题:
有个别地方有试点,德衡也是在不断的实验,需要不断突破法律条框。
譬如目前律师所是在司法局登记的,不是工商局登记的,怎么办?
民法法律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地位是怎么规定的呢?
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只是公民和法人两个主体。实践中律所可以对外订立合同,但是最后承担责任的是合伙人,而非合伙企业。
这就是人合组织的特点,承担责任的是合伙人。
而合伙人只能是个人,不以投资财产为标准。
行为能力最终是承担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只能自然人来承担责任。
只有在资合企业才能由非自然人承担责任,财产就是责任。
总之,我认为律所一定会是人和为基础,但若加上小部分的资和,中国律师走向强大将为时不远!
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1]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