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之一
(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构成侵权)
法言俗语
“AI换脸”早已不是鲜为人知的“黑科技”,只要下载一个APP,拍摄一张自己的照片或者一段视频,短短一两分钟的时间,就能让你足不出户完成试装、试衣,甚至视频角色替换,让你变身电影里的明星演员,甚至有些影视作品在制作的过程中也会采用这项技术。《速度与激情7》拍摄中途,主演保罗·沃克因发生严重车祸不幸身亡,导致拍摄进度已经过半的《速度与激情7》被迫停拍。然而这个项目并未就此搁置,制作方决定通过真人拍摄与CG技术结合的方式在银幕上将保罗·沃克“复活”。在保罗·沃克的两位弟弟以及CG技术的支持下,《速度与激情7》顺利上映。
如今,认脸已经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规、最可靠的辨认身份的方式,手机可以用人脸解锁,APP可以用人脸作身份认证,上班用人脸考勤,回家开门用人脸识别。在感叹技术发展的同时,你是否有过这种担心: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甚至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性使用,拿了你的“脸”换进一些色情、暴力、血腥视频,你该如何自证清白?
以案释法
有人利用AI换脸技术将94版《射雕英雄传》里朱茵扮演的黄蓉换上了杨某的脸,在网上引发热议。后制作者回应已将相关视频下架,并表示:“AI换脸应该被用以正确的方式,大家应尊重版权和肖像权,专注于技术本身。”
法官说法
“AI换脸”的诞生说明,这一技术有一定的需求,如有些影视作品由于使用了有劣迹的演员,导致因违规无法正常上映,制片方为了降低制作成本,减少劣迹艺人的负面影响,不得不采用“AI换脸”技术将其换掉。网友们发挥创造力、想象力,将明星换成自己,自娱自乐,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未经授权,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脸,将此明星换成彼明星,甚至添油加醋,进行恶搞,导致公众对明星产生了“差评”,那么这种“换脸”行为就可能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换脸”还是要谨慎为之。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之二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言俗语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权。
“扫街”“街拍”是一种独立的摄影创作方式,通过捕捉街上的时尚元素、抓拍路人的精彩瞬间,用以展现生活中妙趣横生的画面、值得回味的片段,逐渐成为一项新的街头文化活动。有些摄影爱好者还会在网络上分享这些摄影作品,还有专门的街拍交流网站。《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意味着,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街拍”“扫街”并发表、出版、展览,将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以案释法
案例一:邬某、郁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两人婚纱照,某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APP、旅游平台上发布其旅游产品的销售信息时,使用了邬某、郁某的婚纱照图片作为配图。邬某、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牛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律师费、公证费。
法院审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性活动中,未经同意使用邬某、郁某的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部分支持了邬某、郁某的诉讼请求。(邬某、郁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详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戴某的父亲在某购物网络平台某店铺购买“贝福嘉”品牌童车一辆,随后上传了戴某骑在该童车上的“买家秀”照片数张。该店铺涉嫌以戴某照片作为宣传页面销售童车,戴某的父亲遂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登录某购物网络平台,浏览相关店铺页面,页面显示该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名为“儿童自行车3-6-12岁宝宝小孩单车12-14-16-18-20寸男女生减震脚踏”商品的产品图片使用了戴某的肖像。后该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戴某的父亲以案涉店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戴某照片,侵害肖像权为由向某购物网络平台所属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某购物网络平台随后作出处理,删除了被控侵权的商品链接。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店铺赔偿肖像权使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请求判决某购物网络平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店铺未经戴某同意,在相关商品链接上使用了戴某的肖像。其以营利为目的在涉案商品链接上使用戴某的肖像,侵害了戴某的肖像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戴某未举证证明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店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戴某的知名度、店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损害后果以及戴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戴某同时还以某购物网络平台未及时删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为由主张某购物网络平台构成共同侵权,但某购物网络平台于收到投诉后作出处理并删除了被控侵权的商品链接。某购物网络平台作出的处理恰当且及时,不存在不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的情形。故对戴某针对某购物网络平台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店铺赔偿戴某经济损失(含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12000元。(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购物网络平台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2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成都某知名时尚街道对街拍Say No)成都某知名时尚街道曾经是街拍爱好者向往的街拍胜地,众多与国际前沿接轨的时尚品牌,传统与现代结合的建筑街区形态,以及精彩纷呈的丰富活动,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吸引无数潮人前来打卡,用影像表达自己的时尚态度。但自2019年7月起,成都某知名时尚街道在路口立起“文明守则”告示牌,声明“禁止未经允许的拍照/拍摄”,其官方公众号也发文提醒“在留下美好影像的同时,我们也提示大家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同时对未经许可的街拍进行劝阻。此举一出,曾经活跃在成都某知名时尚街道的街拍客,几乎都看不见了。
其实,街拍者与部分被拍摄者都乐于参加,并用这种行为艺术表达对时尚的追求。但也有不少被拍摄者表达了对这些“长枪短炮”的反感。对随意街拍说“不”,是保护普通人肖像权的一个良好开端。无论是以告示牌的形式提示,还是必要时出面提醒或阻止,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街拍行为进行规范,都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成都某知名时尚街道率先对街拍说“不”,是对普通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对相关法治意识的唤醒,因而显得“不普通”。
法官说法
1.消费者网上购物后,拍摄该商品的照片或者使用的视频,发布到“宝贝评价”或“买家秀”,甚至被要求发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这种“晒单”似乎成了网购日常。不过,你可要小心了,晒单的照片和视频有可能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这就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了。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标准,但《民法典》规定,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无须再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判断。
2.在记录人的肖像绘画(特别是裸体)作品中,作品创作人享有著作权,而与被绘画人的肖像权会产生冲突。一般认为,肖像权这种人身权的保护要优于对著作权这种具有人身、财产双重权利的保护。这是因为,肖像绘画作品创作从一开始就发生被绘画人同意与否的问题,肖像权制约着著作权能否产生及其产生是否合法。特别是作为裸体肖像,更牵扯肖像权人的隐私和名誉。这种关乎隐私和名誉的肖像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无论它的权利来源、存在方式还是保护方式,都应当优先并且只能优先于著作权这种以财产性质为主的权利。因为缺乏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人就不可能享有物质和精神的权利。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