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终于相认,认亲现场让人落泪。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孙卓的“养父母”已被采取相应措施。
近日,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王其森律师做客济宁广播电视台林华时间栏目,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主持人:买孩子就是犯罪,这点在我国法律中都有哪些体现?
王其森: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主持人:2015年前,我国法律对于购买孩子一方还有免责条款,但是2015年免责条款删除后,对于购买孩子的行为,法律的意义就发生变化了,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个变化?
王其森: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旧的规定在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了一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新的规定改成了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一律入刑,只是在量刑时考虑是否从轻处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考虑到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现象非常猖獗、屡禁不止,这与买方市场需求量比较大以及对买方市场的惩罚力度不够有一定关系。按照旧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多数收买者是为了延续香火,虐待儿童的情况很少见,也很少阻碍解救,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新规定对收买方加大了惩处力度,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可以让全民形成“收买儿童就是犯罪”的认知和观念,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
主持人:既然国家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提高了标准,“买卖同责”成为准绳,那么孙卓的“养父母”已经被采取相应措施,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个措施?那接下来会不会入刑?
王其森:从刑法的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打击收买一方与卖方在量刑时差距很大。他的“养父母”可能被采取的是取保候审这样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讲,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通过交纳保证金或保证人作保证的方式,保证随传随到。至于今后会不会被判刑,还需要看办案机关侦查到的证据情况。
主持人:孙卓认为他的“养父母”对他很好,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是如果“养父母”入刑他会生气,那么这一点对他“养父母”入刑会有什么作用?多年的养育之情是否会影响量刑?
王其森:本案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孙卓的这种表现不会影响到“养父母”是否入刑问题。多年的养育之情本身不会影响量刑,但是如果他和他的生父母出具谅解书的话,办案机关会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主持人:如果孙卓“养父母”与拐卖者都否认存在金钱交易,是否就不能定性拐卖?
王其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便没有口供,但是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话,仍然可以零口供定案。
主持人:孙卓被拐是发生在2007年,这期间国家的《刑法》也进行了修正,那对于孙卓“养父母”的行为,该适从哪部法规?对于量刑又有哪些不同?
王其森:孙卓被拐发生在2007年,但是他“养父母”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21年。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批复,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但持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就应当适用新刑法。所以,如果孙卓“养父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那就不适用以前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适应新规定一律入罪,只是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