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桥首页 专业团队 业务领域 关于我们 LOGO图片 新闻动态 经典分享 招纳贤士 联系我们
2021-12-13 09:40:24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执行?


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干警司法能力,促进适用法律统一,营造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用法意识的氛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专栏,陆续推出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的普法系列视频。

每周四播出,敬请关注!

第十一期



,时长06:22



主讲人:执行局 三级法官 王蒙


图片

出台背景

1

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因受强制执行而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应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不少国家也有相关制度规定。在这种前提下,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都是可以执行的财产,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种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强制执行程序不得不考虑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问题。



图片

具体内容

2

(一)金钱债权执行中的异议审查规则

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规定了金钱债权执行中异议审查规定,即符合下列3中情形之一,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执行:


1、对被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赡养、抚养等义务的民事主体。如果这些义务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执行。如果上述义务人拒绝向被执行人提供住房,则不符合该项规定所称“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要求。因此,被执行人居住权确有得以保障的现实条件,是适用该项的前提。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首先被执行人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发生于执行依据生效后。此时,其金钱给付义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如果不主动履行债务,而是转移其他房产,那么对被执行人现有房产,即使是唯一房产,也可以强制执行。

图片

其次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目的。被执行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让房屋,具有规避执行的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理应由被执行人承受对其剩余房屋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实践中,可以从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对价是否合理、所得转让款项是否被隐匿、受让人与其是否存在特定关系等方面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目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


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的,对于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扣除租金数额及时间进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该项规定行使裁量权。

图片

(二)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中的异议审查规则

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即使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仍可强制执行。给予被执行人3个月的宽限期,一是给执行法院一个做工作的期间,也是给被执行人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



图片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3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是两个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的外延要大于后者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除了在符合本条司法解释规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以外,在其他能够保障其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执行。


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


1.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2.此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3.居住权保障是应急的,有期限的,被执行人最终还是应向政府申请住房保障;

4.被执行人不能利用对其居住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来源 |融媒体中心

编辑 |融媒体中心 白琛

审核 |乔思赫 李娇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团队 业务领域 经典分享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0 mimqiao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10323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