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信访渠道是畅通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
根据《山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事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话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信访活动中的12种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非正常信访行为
1、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
2、越级走访的;
3、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
4、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
2、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体或群体访的;
4、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敏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6、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7、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8、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类行为将被处置
1、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或者在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
2、以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或其他企图引起公众关注的形式表达诉求,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
3、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不实言论、信息,企图制造负面舆论,煽动他人;
4、政法机关判定、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施加压力;
5、策划、组织、指挥、煽动、串联利益诉求群体非法聚集,企图制造社会影响。
四种处置措施
1、对出现上述行为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进行劝阻、批评、教育;
2、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诚、制止;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不予受理。
1、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4、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5、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来源:中国即墨网、即墨潮海街道办事处
转自: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