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表述上略有不同,有养殖户咨询占用一般耕地修建养殖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我们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占用一般耕地修建养殖设施的行为,不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理由如下: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养殖用地不属于占用耕地行为。
1、土地管理法规,修建养殖设施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养殖设施仍然属于农业用地,没有改变土地用途。
2、根据国家规定,一般耕地可以建设养殖设施,不能认定为改变耕地用途。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31号)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规定,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4号第 一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第二条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二、一般而言,养殖设施不能认定为“构筑物”,达不到占用耕地的认定标准,不符合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条件。
1、我国法律法规对构筑物的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明确的法律定义,要完整准确理解其定义,只能通过对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以分析和综合归纳,才能准确地理解其定义。
城乡规划法有两处出现“构筑物”,分别是第四十条和六十六条,在表述中构筑物与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以及临时建筑是并列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将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归纳为构筑物。
2、构筑物应具备占用土地永久性(长期性)、破坏土地原貌这两个条件,一般的养殖设施不是构筑物。
根据我过国法律对“构筑物”的规定,可以得出构筑物是一个建筑范畴的概念,和道路、管线、桥梁、隧道、其他工程建设以及临时建筑是并列关系。既然是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具备占用土地永久性(长期性)、破坏土地原貌这两个条件,所以开工建设需要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将一切地上附属物都认为属于构筑物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所以,如果是占用一般耕地,不是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养殖设施,如果没有破坏耕地的耕作层,破坏土地原貌,可以复耕,达不到占用耕地的标准,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