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强调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既明确回答了“高利贷”是否合法问题,又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自古以来民间朴素的思想中,一直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史记·贷殖传》曾记载了一个最夸张的高利贷故事。汉景帝平吴楚刘姓七国叛乱时,找长安放高利贷的借钱,很多家观望局势,不敢出借。最终找到无盐氏借到了千金钱,需支付10倍利息。三个月后叛乱平定,汉景帝支付其10倍利息,无盐氏一跃成为关中地区的首富。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核心因素。针对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两线三区”的规定也无法很好的调整民间借贷出现的很多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新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此类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即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没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和诈骗罪(套路贷),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