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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09:06:15
《民桥说法》——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在某网络平台上刷到一些视频,其中两位网红互相言论攻击,甚至发展到他们的朋友(其中有些是商家)也相互发布一些二人的暧昧视频,那么,像这种情况违法了吗?答案是肯定的。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关于名誉权、肖像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从而让大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实施自己的权利,以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使自己身陷囵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方面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看到这里,没有专业学习过法律的人可能会头晕、恶心,总之大家记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时候,只要知道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不要肆无忌惮、毫无根据的乱说就行。

最后,引用一位“网红”的名言,“什么音不是谁都能玩的,万一偷鸡不成蚀把米就不哇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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