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发生在河北的真实案例,有对父母在协商离婚时,约定由父亲抚养孩子,母亲每两周可以探望孩子,并带孩子回自己家住两天。但是在离婚两年多后,孩子父亲将孩子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孩子母亲的探视权,开庭时变更请求说如果不能取消,也要将频率限制到每年两次探视,并对探视地点做了限制。当庭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各自的理由和证据,都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好,可以更好的保护孩子。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法定权利,亦是法定义务,基于身份关系的存在,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要求取消被告对孩子的探望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伦理道德,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对于父母的探视权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对于另一方的协助义务,法律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父母身份关系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保障了孩子与父母相处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和成长健康都是有利的。保障探视权不至于使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再遭受一次父亲或母亲角色缺失的伤害。父母双方都应该尽可能地出于为孩子着想的目的,互相协调让步,争取给孩子和非抚养方父母相处的时间。当然正如以上的案例,生活中也有可能有各种问题出现,当一方不能依照正常途径探视孩子时,可能需要诉诸于法律才能保障探视权。可以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实现探视权,对拒不协助一方可以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