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争执、矛盾,甚至拳脚相加的事件屡见报端,特别是乘坐交通工具时与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闹剧更是让人大跌眼镜,公交车上强行下车被拒吐司机一脸口水、抢夺司机方向盘,这种种不文明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一公交车坠江,造成15人身亡。经调查,公交车行驶中一女乘客因错过了下车地点,与司机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期间车上其他乘客无人劝阻,最终导致车辆失控,造成公交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而坠江。这一事件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