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男)与张某(女)2006年登记结婚,现有一儿一女,婚内购房两套、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对外无债务。黄某以两人性格不合,长期吵架,如果继续生活也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提出离婚。张某认为两人结婚多年,虽经常吵架,但夫妻之间感情犹在,更何况如果离婚两个孩子会失去父亲或母亲,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所以不同意离婚。经调解,黄某同意不离婚,但是要求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黄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夫妻婚内财产能否进行约定,哪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由此可见,黄某和张某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但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