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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08:51:13
悬赏公告制度——破解执行难的利器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拦路虎”。许多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其中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即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由于个人的财产状况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问题,加之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因此申请执行人一般很难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申请执行人处于先天性的不利地位。在此情况下,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20]21号)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悬赏公告制度。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目的是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3.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等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此处的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不予发放。

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好法律这把武器,就一定能够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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