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现开辟“民桥说法”栏目,就公众日常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促进普法宣传,为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现实生活中,欠钱的是大爷,讨债的却成了孙子。因为讨债难,很多人就选择用自己的方式讨债,殊不知,自己讨债面临很多的法律风险,往往讨债不成还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1、暴力对待债务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们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债务人不还钱,就想找揍他一顿,不管是自己动手,还是找人动手,达到轻伤以上结果的,便构成故意伤害罪。
2、要不到钱就偷搬东西,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债权人之前已多次催讨未果,再次催讨时,正巧债务人不在家,于是一气之下擅自搬走财物抵债。这种采用私自搬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的不当行为,构成盗窃罪。
3、上门讨债,赖着不走,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便闯入债务人家中,安营扎寨,扬言不还债就占着房子不走,这样霸道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4、不还钱就殴打、辱骂、恐吓债务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多次讨债无果,就采取以暴力方式讨债,殴打、辱骂、恐吓债务人,很容易构成寻衅滋事罪。
5、讨不到钱,讨要财物,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钱讨不到,便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要债务人财物,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除以上罪名之外,在讨债过程中根据行为、情节、结果等不同,还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多个罪名。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姿势不对,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被判刑坐牢。所以,讨债虽然是维护自己权益的表现,但也要选择合法合理的渠道合和方式,切不可违法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