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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15:54:58
《民桥说法》——从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看我国反垄断执法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现开辟“民桥说法”栏目,就公众日常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促进普法宣传,为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阿里巴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2.28亿元。一时间,备受社会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再次登顶头条新闻,成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新闻。古语有云“时势造英雄”,阿里巴巴集团和它的创始人马云先生毫无疑问是时代的宠儿。但这一次,他们却从反面的角度为所有的市场主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本文着重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发,从法学理论角度为各位读者简要普及有关反垄断法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知识。

第一,何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何谓反垄断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次处罚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依据是其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目的,规制各类市场主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直接以反垄断法命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特殊主体实施的垄断行为或特殊行业中存在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四类:1.国家垄断。国家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凭借政治权力对部分产业领域或经营活动实施独占控制,受国家法律保护。2.自然垄断。如电信、能源、公用事业等,因为其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实行竞争可能会浪费社会资源,所以允许垄断经营。3.知识产权。因为该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人独占的权利,其目的就是激励、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但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除外。4.农业。农业生产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采用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公平竞争与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仅仅是垄断行为中的一种行为,除此以外,还有订立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

第二,相关市场及其界定依据、方法、意义。

在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处罚决定中,该案的产品相关市场被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而地域相关市场被界定为中国境内。换言之,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针对其客户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中存在垄断行为。

确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首要步骤,此外还需经确认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行为性质。确定相关市场,即确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经营所涉及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也就是说,不在同一市场内的经营者之间是不可能通过垄断行为来排除限制竞争的。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确定相关市场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我国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用“认定”加“推定”的模式。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就无法准确推定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相关市场分为产品相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时间相关市场。产品相关市场,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地域相关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为当市场中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时,这些商品或地域就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直接、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执法部门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要从需求者和供给者的角度出发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从前者角度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从后者角度看,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

第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决定书中可知,阿里巴巴集团采用在协议中直接规定或口头提出的方式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即媒体报道中多次提到的“二选一”要求。

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对排他性交易行为规定,其在自身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市场内只能与自己进行交易而不能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因此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此以外,我国还规定了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第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制裁内容的不同,可以将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1.约束性制裁。包括:(1)签订和解协议。(2)签发停止令。(3)行政劝告。2.救济性制裁。具体包括:(1)拆分大企业。(2)没收违法所得。(3)损害赔偿。3.惩罚性制裁。实施方式有:(1)行政罚款。(2)刑事罚金和判处徒刑。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处罚作出后,国内各大主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均对此案迅速做出报道。特别是人民日报,强调“回顾整个案件,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款金额的确定,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于法有据、于理应当。......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因此,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历史性事件,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体现。通过此案,我们有理由相信平台企业会获得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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