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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面临着再婚的问题,但在再婚时可能会遇到子女反对的问题,而反对的主要焦点都是集中在房产的问题上。
比如刘大爷的老伴亡故,后刘大爷认识王大妈,想和王大妈再婚,刘大爷名下有一套房子,刘大爷的儿子小刘担心刘大爷再婚后王大妈争夺房产,因此,小刘一直反对刘大爷再婚。刘大爷考虑如果现在把房子给了儿子小刘,又担心自己百年后王大妈的居住问题。
而居住权的出现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比如就该案例来说,为了让小刘安心,同时也给王大妈一个合理的安排,刘大爷可以立遗嘱,在遗嘱中注明在自己百年后房屋由小刘继承,并且在房屋上为王大妈设立居住权,王大妈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到过世。
设立居住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两种方式:居住权合同、遗嘱
(1)居住权合同设立方式,设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2)居住权遗嘱设立方式,设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居住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