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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15:40:07
《民桥说法》——大学生求职的刑事风险防控之三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现开辟“民桥说法”栏目,就公众日常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促进普法宣传,为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现根据近几年的案例,民桥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归纳大学毕业生求职有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介绍大学生求职有可能牵涉到的常见犯罪,今天介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旅游业、出国务工从业人员的一个职业法律风险,大学生在求职、就业的时候应该对这个罪名有所了解。说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般会想到偷渡、蛇头,认为只有蛇头组织偷渡才构成本罪,但组织他人持有护照、签证从口岸出国,如果存在出入境事由和真实出国目的不符情形,也有可能构成本罪。先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什么是“偷越国(边)境”行为,特别是第(四)项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根据两高的《解释》,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可以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就有组织他人持有旅游签证出国务工,甚至相亲结婚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刑罚的。对此类案例,是否构成犯罪,争论很激烈,但对于旅游业、出国务工从业来说,是一个切实的刑事法律风险,在办理签证的时候需要核实出境人员的出入境事由,评估他们的真实出境目的,最大限度避免风险。

同学们在求职的时候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400-0537-900电话,民桥律师事务所将为同学们提供志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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