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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15:38:11
《民桥说法》——大学生求职的刑事风险防控之二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现开辟“民桥说法”栏目,就公众日常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促进普法宣传,为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现根据近几年的案例,民桥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归纳大学毕业生求职有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介绍大学生求职有可能牵涉到的常见犯罪,今天介绍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

2021年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嫌疑人就有数年前在网上以虚假身份炫富,并因开设赌场罪获刑的“郭美美”,郭美美被抓原因系其明知减肥类食品中添加了违禁成分,但仍在直播间和微信里销售该减肥类食品。

此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年轻人比例高,其中不少是大学毕业生。此类犯罪也是大学生在择业、兼职时面临的一个求职风险。

减肥产品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的高发领域。原因是产品不具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或虽具有批准文号但存在违法添加违禁成分。

销售“减肥药”有可能涉及以下典型罪名: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关于有毒、有害的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确定。

2. 生产、销售假药罪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管作为销售人员,还是消费者,同学们都应该保持清醒头脑,在择业和消费时保持警惕。在销售或者消费减肥产品时候一定要核验药品或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口产品要核验有没有进口审批手续。有的年轻人就是服用减肥产品之后感觉有效,才利用各种网上渠道销售减肥药品,导致犯罪,追悔莫及。

所以同学们在求职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400-0537-900电话,民桥律师事务所将为同学们提供志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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