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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涉世不深,毕业求职却被他人误导,涉嫌犯罪的案例屡见报端,应引起同学们高度重视。现在,有些犯罪团伙将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通过采取注册公司、租赁写字楼、在求职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等形式,包装成为金融服务传播网络科技等类型的公司,去从事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这类公司犯罪比较隐蔽,很不容易识别,不少大学毕业生前往求职应聘,有可能涉及犯罪。
现根据近几年的案例,民桥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归纳大学毕业生求职有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介绍大学生求职有可能牵涉到的常见犯罪,今天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的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断卡”集中收网行动中,一大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落网。以下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几种常见形态,请同学们提高警惕,前往不要涉及以下行为:
2、提供微信、支付宝实名制
收款二维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3、帮他人安装多卡宝
为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以上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大学生涉世未深,又具有较高的计算机、网络操作技能,犯罪分子有可能将犯罪团伙包装成金融服务、传播、网络科技等类型的公司,招聘大学生参与。所以同学们在求职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400-0537-900电话,民桥律师事务所将为同学们提供志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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