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只凭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足以证明使用证所载土地对其家庭补偿安置楼房的主张能够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8645号行 政 裁 定 书中,阐述以下原则,宅基地的使用不仅涉及农村居民的重要居住利益,而且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管理,村民只凭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足以证明使用证所载土地对其家庭补偿安置楼房的主张能够成立。
嘉祥县嘉祥街某村村民因为在拆迁安置事宜中,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依法得到安置。又以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要求安置,经村委会调查,该证对应的宅基地是其兄长使用,并建有房屋。根据村委会的意见,已经对其兄长进行了补偿。某村民不服, 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嘉祥县政府,要求补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案经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院经组织询问各方当事人后,依法驳回了其申诉申请。
该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都由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在处理这件纠纷中,我所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了历次答辩、庭审辩论,从法律、实际情况和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方面陈述了嘉祥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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