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首次将自甘风险确立为免责事由,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第一,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参加足球或篮球比赛;第二,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意识,但是自愿参加,自愿冒险;第三,受害人参加此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第四,组织者、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颁布,让法院在处理校园以及其他场所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有了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活动的参加者、参与者、监护人等都对今后参加此类活动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于开展文体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最后,民桥律师提醒大家:活动组织者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风险,认真制定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规避风险的可靠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审慎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一定充分了解该项活动的内容、组织者的组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客观评估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时刻注意自我保护自己的同时,严格履行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的人身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