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现开辟“民桥说法”栏目,就公众日常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促进普法宣传,为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好意同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非营运车辆,营业车辆除外;二是无偿搭乘,不收取车费,不分摊费用。要减轻相关的赔偿责任,还必须排除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最后,民桥律师给大家提个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